第一條 黨務公開意見、建議的收集處理和反饋工作,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進行,黨總支負責本級黨務公開意見和建議的收集辦理工作。 第二條 公司黨總支將通過設立意見箱、聘請監督員、公布監督電話、組織座談走訪等形式,經常性地收集黨員、群眾對黨務公開的意見和建議。 第三條 黨務公開意見、建議收集處理和反饋的日常工作,由黨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落實專人負責。對收集到的意見建議,黨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認真整理,并及時向有關領導報告。屬黨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辦理的,應認真研究辦理、及時反饋結果;需轉交有關職能部門辦理的,應及時轉辦并抓好督促落實。有關職能部門應按照有關規定和辦法認真辦理,并及時向黨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辦理情況。 第四條 黨員、群眾提出的意見和建議的辦理結果,應以適當形式公開答復。對署名的意見、建議,應將辦理結果當面答復反映人,并進一步聽取其意見建議。辦理結果的反饋時限一般不超過半個月。 第五條 黨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詳細記錄意見建議的收集整理和反饋內容,記錄情況作為黨務公開工作考核內容。 第六條 對黨員、群眾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推諉扯皮、置之不理或對提意見和建議的黨員、群眾進行打擊報復的,應按照《黨務公開責任追究制度》的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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